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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郁屏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返還出售股票之價金,而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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