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返還出售股票之價金,而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