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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攤復建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李郁屏

  • 當事人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攤復建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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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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