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258號
- 即原告
- 林桐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微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026 元(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應增加之面積為25.78 平方公尺×99年1 月份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