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95號原 告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詹綺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