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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原告
鄭睿暘
被告
黃恒俊
被告
莊寶玉
被告
李政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被告
葉壬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起訴(96年度偵字第13518號等),目前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於102年8月29日第一審宣判後,經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目前由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8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有本院電話查詢通知記錄表在卷足憑,然經司法院來文檢討,認為與裁定停止之要件未符,應由本簡易庭自行認定(經刑事庭數年均尚未判決確定,但簡易庭辦案期間僅數月)。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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