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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10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凃裕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曹君範
代理人
馬如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威伸

      成傳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未據其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凃裕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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