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陸軍專科學校
- 代表人
- 曹君範
- 代理人
- 馬如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威伸
成傳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 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未據其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