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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號

國有財產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順福

原告
李晉仲
原告
李州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林珺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
代表人
陳晉徹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有財產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同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故人民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而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應合法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始符合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要件。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應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將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讓售被告,惟被告以民國101年6月6日台財產中投二字第1012001367號函註銷為由拒絕辦理,故提起本訴。然而,兩造間並無相關申請國有土地訴願案件繫屬,此有財政部111年5月17日台財法字第1110004645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5頁),則原告所提課予義務訴訟,並未合法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起訴即屬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有財產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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