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撤緩字第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撤緩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耀駿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耀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駿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9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5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95年8 月26日再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0 年2 月2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刑之宣告」應係指宣告之本刑,並非指減刑之宣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 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耀駿前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9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併科罰金10萬元,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11月25日確定;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即95年8 月26日,因故意再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 年 度上訴字第33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0 年2 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