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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瑋婷原名劉玉萍.

上列被告劉瑋婷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立 頓

               書記官 林 雅 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