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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賴佳惠
受刑人
陳奕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佳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佳惠因受刑人陳奕臣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181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陳奕臣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1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賴佳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與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181號)均影本各1 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位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之住所地址傳喚,於100 年8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受刑人位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之住所地址傳喚,亦於同年9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影本2 份附卷可憑,然受刑人並未於同年 9月13日及10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受刑人,則有拘票1 件在卷可考。然執行拘提之員警李重興報告略以:職於100 年11月24日12時13分及同年11月25日10時30分持拘票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執行拘提,被拘人陳奕臣不在家中,經電訪上開地址之經理人翁永富之電話0000-000000 號,亦稱陳奕臣未承租於該址,不認識陳奕臣本人,目前不知去向,經訊問附近鄰居,均稱不知道有該員等語,此有該員警於100 年11月25日書立之報告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雲林縣林內鄉○○路640 巷17號之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於100 年9 月29日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之同居人即祖父何三獻於100 年9 月15日合法收受送達,惟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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