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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鈴香呂世文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告
傅琇鶯
被告
蔡季玲
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70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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