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瑋婷原名劉玉萍.
上列被告劉瑋婷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4號
上列被告劉瑋婷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