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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廖健男李昇蓉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請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告
張祐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一OO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祐華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祐華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陳與共犯有勾串之虞,於民國一OO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茲被告張祐華於鈞院一OO年十月十七日之準備程序中就所為犯行亦全部承認,已無勾串共犯之事實存在,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張祐華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依被告之自白及依同案被告傅炫凱、陳孟君、羅嘉明、張賢文之供述、證人黎氏蓓華、簡政毅、莊清傑、張崇葆、高心梅、黃莉婷、秦華瓊、范氏美玲、張祐嘉、季志豪、簡政毅、陳建超、阮芳垂、黎金芳等之證詞與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逃亡之道德風險,再參酌同案被告張賢文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自一OO年八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一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㈡惟本案被告張祐華就其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之犯罪事實,於本院一OO年十月十七日準備程序中確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共同被告傅炫凱、陳孟君、羅嘉明亦於同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參見本院卷第一O二頁至第一O三頁)。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張祐華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本院前此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陳 斐 琪

書 記 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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