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賴佳惠
- 受刑人
- 陳奕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佳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佳惠因受刑人陳奕臣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181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陳奕臣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16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賴佳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與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181號)均影本各1 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位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之住所地址傳喚,於100 年8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受刑人位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之住所地址傳喚,亦於同年9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影本2 份附卷可憑,然受刑人並未於同年 9月13日及10月12日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受刑人,則有拘票1 件在卷可考。然執行拘提之員警李重興報告略以:職於100 年11月24日12時13分及同年11月25日10時30分持拘票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122 號執行拘提,被拘人陳奕臣不在家中,經電訪上開地址之經理人翁永富之電話0000-000000 號,亦稱陳奕臣未承租於該址,不認識陳奕臣本人,目前不知去向,經訊問附近鄰居,均稱不知道有該員等語,此有該員警於100 年11月25日書立之報告書影本1 份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雲林縣林內鄉○○路640 巷17號之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於100 年9 月29日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具保人之同居人即祖父何三獻於100 年9 月15日合法收受送達,惟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