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子嘉
- 選任辯護人
-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子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蘇子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緝字第164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共同被告馬晏珏、證人王永評、林國醫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內資料,足認其共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共同被告馬晏珏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其實際上是與證人王永評、林國醫等人互相請對方施用毒品等語,而全盤否認犯行,因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以進行審理,顯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裁定自同年月2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1 年3 月13日裁定自同年3 月25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1 年5 月17日裁定自同年5 月25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同年7 月17日裁定自同年7 月25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嗣本案於101 年8 月7 日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將其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第3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固曾延長羈押3 次,然因所犯最重本刑非屬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5 項規定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關於第一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 次為限之規定,本院自仍得為第4 次延長羈押。從而,被告應自101 年9 月25日起第4 次延長羈押期間2 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