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信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學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被告具狀聲明上訴,亦有刑事上訴狀1 份附卷可佐,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