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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3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勁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度執聲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勁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勁豪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將受刑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自101 年4 月30日最後1 次報到迄今均未按時報到,多次告誡、訪視未果,又於101 年4 月30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南投地檢署)觀護人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該法第74條之3 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定有明文。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5 月26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1 年2 月19日起至同月25日止間之某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4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同月30日下午3時36分許,經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他命陽性反應,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埔刑簡字第13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南投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度毒偵字第247 號不起訴處分書、南投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為101 年5 月17日、實驗編號為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本院101 年度埔刑簡字第132 號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證;另受刑人於上揭保護管束期間,經南投地檢署通知應分別於101 年5 月16日、同月30日、同年6 月18日至該署觀護人室報到,惟經合法通知、告誡後皆未報到,亦有該署101 年4月30日約談報告表影本1 份、101 年5 月16日投檢原護己字第8520號、101年5月30日投檢原護己字第9379號、101年6月19日投檢原護己字第10578號函影本各1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在卷可佐。

㈢由上可知,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又因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確定,顯見受刑人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身反省能力不足,未能藉由緩刑宣告以達成自我警惕之效果,確有未能保持善良品行之行為;又受刑人自101 年4 月30日向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後,即多次經該署通知、告誡,均置若罔聞,足見其除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外,亦無遵守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之義務,是以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款、第2 款、第4 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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