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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李文森
被告
黃中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文森因被告黃中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中元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保人李文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褫奪公權4 年,雖經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93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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