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勝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法因竊盜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勝法因竊盜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1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