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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順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順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順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4 罪,經本院以100 年審聲字第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於99年9月30日入監執行上述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1 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 昇 蓉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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