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吉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吉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湯吉村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3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4 月、8 月、4 月、8 月(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雖經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92 號判決駁回上訴;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附表編號8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共3 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