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杰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俊杰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然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文參照),查本件附表編號2 之罪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其餘罪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是依上開解釋意旨,附表各罪併合處罰,即不得易科罰金,準此,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