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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正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正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正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正印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 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李 昇 蓉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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