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順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順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順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4 罪,經本院以100 年審聲字第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於99年9月30日入監執行上述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1 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