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嘉
- 選任辯護人
- 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吳金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雷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為法官林雷安,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吳金玫,爰將該部分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