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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益茂林雷安李宜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嘉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吳金玫」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雷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為法官林雷安,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吳金玫,爰將該部分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