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78 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邱平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78 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邱平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