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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鈴香林雷安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78 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邱平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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