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舜舞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第31號、第34號、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繫屬後,被告已於102 年2 月10日死亡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2 年2 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