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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廖慧娟李昇蓉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舜舞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第31號、第34號、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繫屬後,被告已於102 年2 月10日死亡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2 年2 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及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蕭 秀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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