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國恭
- 選任辯護人
-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國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即共同被告羅志聘、簡宏吉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查獲照片、Google地圖及扣押物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遭法院判以相當之刑度,為逃避刑罰執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予以羈押,並分別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裁定自同年12月4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及於102 年1 月23日裁定自同年2 月4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先予說明。
二、茲因被告之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雖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惟查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被告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