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馨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於100 年1 月4 日8 時30分許」之記載更正為「於101 年1 月4 日8 時30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於100 年1 月4 日8 時30分許」之記載,顯係誤寫,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於101 年1 月4日8 時30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