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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志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志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葉志升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異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方式,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自應以受刑人依據修正後之規定享有選擇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葉志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 年8 月29日之聲請狀附於執行卷宗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李 昇 蓉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2 月5日       │100年7月10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2 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 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6號           │毒偵字第4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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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57號  │102 年度易字第369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05月28日       │102年08月05日       │                    │
├───┼────┼──────────┼──────────┼──────────┤
│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57號  │102 年度易字第369 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2年06月18日      │102年09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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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地檢102年度 │    南投地檢102 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1538號    │    執字第2318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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