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進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廖久毅」指印壹枚、「洪莉蓁」指印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進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6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確定,並於102 年10月8 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被告擅自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內之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內偽造「廖久毅」署押1 枚及被拘留人簽章欄、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內偽造「洪莉蓁」署押2 枚,爰依刑法第219 條、第40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進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645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10月9 日確定,並於102 年10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頁內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廖久毅」指印1 枚、「洪莉蓁」指印2 枚,係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亦經證人廖久毅、洪莉蓁證述明確,上開偽造之指印,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偽造之署押 │ ├──┼────────────┼─────────────┤ │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廖久毅」指印1 枚 │ │ │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 │ │ │頁被拘留人姓名為廖久毅之│ │ │ │「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 │ │ ├──┼────────────┼─────────────┤ │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洪莉蓁」指印1 枚 │ │ │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 │ │ │頁被拘留人姓名為洪莉蓁之│ │ │ │「被拘留人簽章」欄 │ │ ├──┼────────────┼─────────────┤ │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拘留所被│偽造之「洪莉蓁」指印1 枚 │ │ │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第61│ │ │ │頁被拘留人姓名為洪莉蓁之│ │ │ │「領受人核符後簽章」欄 │ │ ├──┴────────────┴─────────────┤ │共計:偽造之「廖久毅」指印1 枚及偽造之「洪莉蓁」指印2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