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102年度訴字第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明貴
- 選任辯護人
- 吳榮昌律師
- 被告
- 廖明煌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呂秀梅律師
- 被告
- 廖玉花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許智捷律師
- 被告
- 廖冠宇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貴閔律師
- 被告
- 張義松
- 被告
- 黎鎮豪
- 被告
- 王文乾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益輝律師
- 被告
- 巫欣佶
- 被告
- 張國華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等可能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應補充告知被告等可能變更之罪名,保障被告等之防禦權,是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