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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李昇蓉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協敏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協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協敏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3 年11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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