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旻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4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旻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二列關於「陳亦儒所管理」之記載應補充為「朱麗玉所有、現由陳亦儒所管理占有」、另於第三列「重型機車」之記載後補充「重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8 千元)」;另證據部分並應補充「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旻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甫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在案,有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揭判決書附卷可參,竟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竊盜罪;⑵正值青年,竟仍意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⑶竊盜所得財物價值已如前述,尚非甚微;⑷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