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GUYEN THI THINH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THINH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NGUYEN THI THINH(中文姓名:阮氏盛)前係案外人曾淑惠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合法聘僱之越南籍監護工,NGUYEN THI THINH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持居留簽證來臺,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曾淑惠住處。NGUYEN THI THINH於97年12月12日因故逃離曾淑惠住處而遭勞委會通報行方不明協尋,於99年1 月14日下午4 時許自行前往臺中市豐原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臺中縣專勤隊(已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二專勤隊」,下簡稱臺中第二專勤隊)到案,旋遭該隊辦理收容,為依法拘禁之人。而於同月17日上午6 時45分許,該隊科員李岱璟(涉犯公務員過失致拘禁之人脫逃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36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與案外人即該隊依短期就業方案聘僱之協勤人員李俊宏一同戒護NGUYENTHI THINH 前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1 航廈,而由李岱璟帶同未上手銬之NGUYEN THI THINH在該航廈之櫃檯辦理遣返出境之機票劃位手續時,NGUYEN THI THINH竟基於脫逃之犯意,趁隙逃逸無蹤。嗣於102 年7 月25日下午3 時許,NGUYENTHI THINH 復自行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第二大隊南投縣專勤隊(下簡稱南投縣專勤隊)投案,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NGUYEN THI THINH於臺中第二專勤隊、南投縣專勤隊之陳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岱璟於臺中第二專勤隊之陳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㈢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各1份。
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5 月4 日移署政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之內政部移民署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裁罰案件查詢、被告之護照、內政部處分書、宏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明細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外來人士入所申請表、受收容外來人士出所申請表影本各1 份。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5364 號緩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
三、核被告NGUYEN THI THINH所為,係犯刑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脫逃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續留我國工作賺錢,竟趁隙脫逃,危害外籍人士居留之管理,並損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及社會秩序之維護,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自行投案,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此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6 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