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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小琴楊捷羽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3號

                   102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明貴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
被告
廖明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律師
被告
廖玉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
被告
廖冠宇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被告
張義松
被告
黎鎮豪
被告
王文乾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告
巫欣佶
被告
張國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等可能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應補充告知被告等可能變更之罪名,保障被告等之防禦權,是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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