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協敏
- 選任辯護人
- 何國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協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邱協敏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3 年11月27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 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