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13號
- 受刑人
- 廖文憲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聲字第13號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13號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聲字第13號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