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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建勇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肆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98號被告羅建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新臺幣壹仟元卷偽鈔4 張,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幣卷,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查,爰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刑法第200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93年12月10日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紙鈔4 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為:該等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文凸起效果;紙張非鈔卷紙;水印及安全線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安全線另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卷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亮光材質仿折光變色油墨,均屬偽造乙節,有該廠94年1 月7 日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均屬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卷無疑,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雷 安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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