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洪輝耀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輝耀(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4月9 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4 年4 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於法定10日內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又本院於104 年5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上開裁定正本於104 年5 月20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送達上訴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至遲應於104 年5 月27日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