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瑞吉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瑞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自行提出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102年10月23日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 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影本)各1紙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另該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被告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鹿谷鄉○○路00○0號住所傳喚,而未到案執行,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以上均影本),本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64號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