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澤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澤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須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倘受刑人所犯數罪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上開第①②罪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受刑人於102 年1 月13日入監執行第①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嗣於同年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3 年9 月28日入監執行第②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已於103 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第①②罪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勤字第2587號執行指揮書(甲)、102年執勤字第1617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 份在卷可憑。從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所處之刑均已全部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