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翊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翊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翊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