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士茗
- 指定辯護人
-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18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士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士茗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泛稱因不服本案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