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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小琴楊捷羽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士茗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18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士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士茗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泛稱因不服本案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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