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3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5 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3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5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4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