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輝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輝耀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洪輝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2 、3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