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坤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坤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1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 年間因2 次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8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同年間因2 次加重竊盜案件、1 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2 月,並經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34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豐簡字第5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6 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其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 年度豐簡字第1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2 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埔刑簡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1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9871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9871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