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衍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9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衍堂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江衍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6 、7 、9 、10、13、14、18、1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