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昭明
- 選任辯護人
- 吳光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昭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昭明於民國106年1月9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6年1月16日提起上訴,於同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