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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信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鈞盛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於105 年5 月27日以105 年度偵聲字第35號裁定,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 年6 月21日以105 年度偵抗字第313 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案由欄內之記載,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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