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鈞盛
- 選任辯護人
- 賴錦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於105 年5 月27日以105 年度偵聲字第35號裁定,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 年6 月21日以105 年度偵抗字第313 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案由欄內之記載,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